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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oWei0314 authored Oct 22,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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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西元2021年07月01日109學年度第十次學務處處務會議核備全文修正。
9. 西元2022年04月06日第29屆學生議會修正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五條。
10. 西元2022年11月30日第三十屆學生議會修正第十一條、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四條,並刪除第四十條。
11. 西元2023年02月21日第三十屆學生議會修正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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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具有學籍之在校學生,為本會當然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基本權利:
一、選舉、被選舉、罷免之權。
二、參與本會會務運作、列席相關聽證會、說明會及公聽會之權。
三、被選任為本會各級幹部之權。
四、參與校園之運作。
五、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
一、選舉及罷免之權。
二、創制及複決之權。
三、參與本會之各項會務運作及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相關應享之權利。
第七條
本會會員,應盡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之規章、學生議會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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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向學生議會提案之權。
七、其他章程或法規授權之應執行事項。
第十三條
學生行政中心常設以下行政部門:
一、秘書部:綜理本會行政、文書、會議、人事及檔案保存相關事務。
二、活動事務部:負責規劃、執行本校大型活動,並統籌、協助學生行政中心各部門辦理活動。
三、學權法務部:促進學生權利,協助學生履行其義務,並積極推廣學生自治,促進學生會公開透明。
四、財政事務部:負責本會預算、決算編列及財產管理。
五、公關行銷部:負責本會對外形象、對內資訊、圖文製作、廠商接洽、特約事務及社群之經營與管理。
六、人力資源部:負責本會發展策略及人才規劃與培育。
學生行政中心組織方式,以其他自治規章定之。
學生行政中心得依實際行政需要,向學生議會提案增減部門。經學生議會通過後得增減之,效力至當屆會長任期屆滿止。
學生行政中心常設秘書部、學權法務部及財政事務部。除常設部會外,得設置其他工作部會。
學生行政中心之組織方式及各部會之職掌,以其他自治規章定之。
學生行政中心之成員,不得兼任學生議員或學生評議會之委員。
第十四條
前條所列之行政部門,除秘書部不置部長外,各部門各置部長一人,由會長任免之。出缺時,其任免之程序亦同。
秘書部由秘書長兼辦主管業務。
學生行政中心各部會,除秘書部由秘書長兼辦主管業務外,均置部長或主任委員一人,由會長任免之。出缺時,其任免之程序亦同。
第十五條
會長出缺時,由副會長繼任,至原任會長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正副會長均出缺時,由學生議會議長代理會長之職。
出缺期逾三個月以上,應立即辦理會長、副會長之補選,以補足原任會長、副會長未滿之任期。
會長出缺時,由副會長繼任,至原任會長任期屆滿之日為止;副會長出缺時,會長應於一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經學生議會同意,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會長及副會長均出缺時,由學生議會議長代理會長之職;出缺期逾三個月以上,應立即辦理會長、副會長之補選,以補足原任會長、副會長未滿之任期。
會長因故不能視事時,得由副會長代理會長之職權。其代理期間不得逾三個月。
第十六條
學生行政中心應定期召開會議,由會長、副會長、行政中心各部門之正副部長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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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學生議會得設委員會,其組織方式、會議規則、召開時間、召開地點等,由議員議決之。
第二十四條
學生議會設紀律委員會,學生議員之不當行為由紀律委員會評估、判定之。
學生議員於議會之言論、表決,應予以保障,但不得逾越我國法律之規定。
學生議會設紀律委員會,議決學生議員懲戒案件。
紀律委員會置五名委員,由學生議員互選產生。
紀律委員會依事實評估判定,經委員會全體三分之二委員認定行為不當者,由紀律委員會議決處分,並移送學生評議會審查。
移送學生議員至紀律委員會之提案,由學生議會提出、議決之。
紀律委員會處理學生議員懲戒案,其是否成立、處分程度經全體三分之二委員同意始為通過,並移送學生評議會審查。
紀律委員會得給予違反本國法律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或嚴重失職之學生議員最重除名之處分。除名之處分,經紀律委員會全體三分之二委員同意、學生議會三分之二議員同意,移送學生評議會審查。
學生議員之懲戒案,應由學生議員提出,經學生議會同意後送交紀律委員會。
學生議員懲戒事項以其他自治規章定之。
第二十五條
學生議員不得兼任以下職務:
一、本校其他自治組織、社團或系學會之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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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學生評議會
第二十七條
學生評議會置學生評議委員五人,由會長提名,並經學生議會同意擔任之。
學生評議委員之任期,自就任日起至依學生自治法律解職止。
學生評議會之委員,不得兼任學生行政中心成員或學生議員。
第二十八條
學生評議會之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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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前條第四款之評議或依章程、自治規章授權之其他應執行事項,除自治規章另有規定外,其議決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三十條
會長、副會長或學生行政中心之彈劾案,經學生評議會審查通過之次日起第七日解職。
學生議員之紀律委員會案件,經學生評議會審查通過之次日起執行。
學生議員之懲戒案,經學生評議會審查通過之次日起執行;學生議員之除名案,經學生評議會審查通過之次日起第七日解職
第三十一條
學生評議會因執行職權,得要求學生行政中心、學生議會提供相關資料。
第七章 選舉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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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長、副會長之選舉,僅有一組候選組時,採同意當選制,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即為當選。
會長、副會長之選舉,有二組以上候選組時,採相對多數決,由得票數較高之組別當選。
第三十四條
會長、副會長及學生議員之選舉,依法無當選人產生時,應辦理補選。
學生議會經補選後仍有缺額時,以補選後之席次為該屆之議員總席次。但學生議員不得少於三人。
會長、副會長及學生議員之選舉,依法無當選人產生或有缺額時,應辦理補選。
會長、副會長經補選後仍無當選人產生時,應於原任學生會任期屆滿前,由新任學生議會自其學生議員中選舉產生。但學生議員少於五人時,視為缺位不予補選,不適用第十五條規定。
學生議員經補選後仍有缺額時,以補選後之席次為該屆之議員總席次。但學生議員不得少於三人。
學生議員之缺額達補選後該屆總席次二分之一時,應再次辦理補選。但任期少於三個月時,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
會長及副會長得由會員提議罷免之
會長及副會長,得由原選舉區之會員提議罷免之
罷免案之提案,應有最近一次正副會長選舉之選舉人百分之五以上會員連署,始得成案。
罷免案之投票,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且同意票比例達會員人數總額百分之十五以上,即為通過。
罷免案之投票,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即為通過。
罷免案經前項程序通過時,被罷免人自選舉委員會公告投票結果之次日起第七日解職。
第三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學生議員之任期,自每年七月一日起,至次年六月三十日止。
會長、副會長、學生議員之選舉,應於每年任期屆滿前三十日辦理完成。
第三十七條
選舉相關事務,由選舉委員會處理之。
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由學生行政中心提名二人、學生議會提名二人、學生評議會提名一人組成之
選舉委員,不得兼任候選人
選舉委員會置選舉委員五人,由會長提名,並經學生議會同意擔任之
學生評議委員不得兼任選舉委員;選舉委員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第三十八條
選舉罷免規定及選舉委員會組織,以其他自治規章定之。
第八章 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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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學生議員四分之一以上提議,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學生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修正之。
二、經學生行政中心會議決議,移請學生議會審議。學生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學生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修正之。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公告日起施行,修正時亦同。
本章程西元二零二二年四月六日修正之條文,自第三十屆學生會就任日起施行。
本章程西元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之第十九條規定,自第三十一屆學生會選舉施行,其他自治規章應於第三十一屆前配合章程之變更。
本章程自公布日施行。
本章程西元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修正之條文,自第三十屆學生會就任日起施行。
本章程西元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之第十九條規定,自第三十一屆學生會選舉施行。
本章程西元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修正之第三十七條規定,自第三十三屆學生會就任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之修訂經學生議會通過後由會長公佈施行,並送請學務處備查
本章程經法定程序修訂後,由會長公布施行,並送元智大學學務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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